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乡**村**组,现住瑞昌市**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其男友王某某到瑞昌市赤乌中路某某某金店,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选购黄金项链。在试戴项链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趁店员不注意,将试戴的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670元。案发后,被盗金项链已被瑞昌市公安局追缴并发还某某某金店。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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