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未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崇川区体育会展中心北侧**无人超市实施盗窃,孙某某窃得旺仔牛奶一罐、好丽友薯片一包、益民话梅一瓶;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窃得统一泡面一桶、旺仔牛奶两瓶、红牛饮料三瓶。
2、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崇川区体育会展中心北侧**无人超市实施盗窃,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窃得张裕牌红酒一瓶、老坛酸菜泡面一桶、阿萨姆奶茶一瓶、双汇火腿肠一根;邓某某窃得泡面一桶、双汇火腿肠一根、红牛饮料一瓶、乐事薯片一包、康师傅冰红茶一瓶。
3、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孙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体育会展中心北侧**无人超市实施盗窃,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窃得汤达人泡面一桶、双汇火腿肠一根、阿萨姆奶茶一瓶、费列罗巧克力威化一块;孙某某窃得统一老坛酸菜面一桶、两瓶益民牌话梅、一瓶华味桃肉、好丽友薯片一包、费列罗巧克力一盒。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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