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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6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经过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小梁桥公交车站附近时,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推走,推行一百余米后,因感到害怕、后悔,而将电动车藏匿于济南市长清区公交六队运营中心对面公厕旁。当晚,民警将该车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3859.2元。

2020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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