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本区万顷沙镇九涌中铁十九局工地宿舍内,将其舅舅被害人梁某某的手机拿走,并通过扫码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0000元转走用于网络赌博。次日,被害人因发现银行存款被盗而报警。同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作出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和解协议、支付凭证、被害人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偷拿亲属的财物,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