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出生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后山**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阿克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5日退查重报。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2日晚至8月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段某某两人驾驶牌照为青******的平板车由敦煌市向青海省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阿克塞县长草沟时,发现停放在长草沟加油站附近的一辆奔驰牌“乌尼莫克”车,熊某某经过对车辆查看后,遂起盗窃之心,向段某某示意将奔驰牌“乌尼莫克”车拖走,随后两人合伙将该辆奔驰牌“乌尼莫克”装入青******的平板救援车上,将车辆盗走。2020年9月16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熊某某被阿克塞县公安局民警在青海省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熊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9月21日,经阿克塞县发改局对被盗的奔驰牌“乌尼莫克”车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窃的奔驰牌“乌尼莫克”车价格为930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阿克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塞县公安局认定的段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段某某是否主观上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因熊某某与段某某两人前后供述存在矛盾,且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该案退回阿克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但上述问题仍然未能解决,认定段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本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通知阿克塞县公安局解除对车牌照为青******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包括段某某行驶证一本、该车钥匙一把)的扣押。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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