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111987********,瑶族,大学本科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期**号别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害人郭某某收到向支付宝申请寄送的空白收款码,在未扫描绑定个人支付宝的情况下,将该空白支付宝收款码摆放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办公家具店内用于向顾客收取货款。2018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同事到三亚市**家具店内购买家具,在支付家具款时,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扫描被害人郭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空白收款码,将个人支付宝绑定该空白收款码用于收款。2019年1月4日,李某某到三亚市**家具店内购买家具,被害人郭某某发现李某某扫描付款码付款84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无法收到货款,随后被害人郭某某先后两次扫描转账0.1元、0.01元,并备注要求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退还家具款,以上钱款均转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支付宝账户,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均未回复,被害人郭某某报案。
2019年6月21日10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凤凰机场一楼兰州拉面馆内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郭某某9400元(含1000元利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违法犯罪查询、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清单及材料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偶犯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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