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7********,汉族,中专毕业,原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过磅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住曹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公司客户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作案。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磅员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6月19日,根据段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过磅员段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34150元,段某某本人获利17075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17075元;段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400元。段某某本人获利合计17475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69900元。鉴于目前鉴定材料的限制尚不能对另外2600元做出鉴定意见,待案件证据材料进一步完善后,另行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得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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