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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南县**医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8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17日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该局于同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0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得知南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政策后,通过伪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购买的药品发票以其子段某甲、其父段某乙等人名义向南县**镇卫生院、南县**镇卫生院申报南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骗取南县医疗保险所特殊病种门诊补偿38240元,其中32240元被南县**镇卫生院冻结,段某某实际领取了6000元。

2019年1月22日,中共南县纪律委员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县公安局。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向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卫生院冻结的32240元,暂扣被不起诉人段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报材料、扣押笔录、证明、花名册、领条;

    2.证人曾某某、肖某某、彭某某、徐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竺某某、肖某甲、蔡某某、谭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竺某甲、刘某甲、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段某甲、郑某某、段某乙、段某丙、夏某某、唐某某、徐某甲、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调取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部分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且五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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