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78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中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徐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前述六家公司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总部,其余五家公司为分部具体实施诈骗活动。
该网络犯罪集团招募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设经理、组长等对业务员分部门、分组进行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上下班等,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安排业务员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被害人,由业务员谎称自己系专业算命先生,假借免费看手相提供固定模板的语音解析骗取被害人信任,又借有偿测八字提供免费网站上检索并整理的文字解析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开光产品等以化解被夸大的不利运势,后各级之间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的卦金、结缘金等款项。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公司销售部业务员。经审计,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段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0453元。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段某某已向本院退还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业绩表、工资表、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发货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维持本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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