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7年7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网点**钟表行内,谎称有能力帮助该表行老板吕某某女儿安排工作,骗取吕某某人民币15,000元。破案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返还吕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返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三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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