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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了归还到期的个人债务,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母亲病重做手术需要缴纳住院费骗取对方信任,并以此为由于2019年5月15日从李某某处借款1.5万元人民币,同时承诺2019年8月15日前归还欠款,所骗赃款均被其用于归还信用卡、网贷。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因个人债务问题被公司停职后,其为躲避个人债务关闭手机并返回原籍。

2019年9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的1.5万元损失已由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亲属全部退赔,其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自愿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李某某的陪同下主动来到黄海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

4、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后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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