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5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区**胡同**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及2020年8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3日及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2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出于个人爱好,通过淘宝软件购买气枪,但卖方在收到段某某的汇款后,只寄给段某某部分气枪配件及968粒疑似铅弹,因此段某某未能组装好一支完整的气枪。之后段某某将收到的部分气枪配件及968粒疑似铅弹放置在家中一杂物房内,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东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段某某家中所缴获的968粒疑似铅弹,结果认定为弹药;对于气枪散件、气瓶等物品经查验,由于气枪种类、型号众多,缺乏该类枪型的完整状态作为鉴定参考,故无法对本案扣押的该批气枪散件、气瓶就能否组合成枪支、是否具备枪支性能出具鉴定意见。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段某某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