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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5********,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街**号,大专文化,成都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绵阳市安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2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650元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只平原巨蜥。同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由段某某以该平原巨蜥向刘某某换取一只龙猫。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查获该平原巨蜥。经鉴定,该平原巨蜥(Varanus exanthematicus)属爬行纲有鳞目巨蜥科巨蜥属(Varanus),原产于非洲,于2016年12月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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