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非法狩猎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功检刑不诉〔2024〕1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8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11月2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李某某无狩猎证,以食用为目的,于2023年11月19日晚20时许,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带着两台矿灯和两条细狗在武功县游凤镇腰子村常家组孙常路(四级公路)南约150米处的麦地里(禁猎区),以用矿灯夜间照明(禁用的方法)、猎狗追捕的方式,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蒙古兔两只。案发当晚,武功县公安局游凤派出所民警巡逻时现场抓获李某某,查扣带电瓶大灯1台,已死蒙古兔两只。当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到游凤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李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捕经过、行政审批局证明、交通运输局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