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镇**村**号,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镇老鬼洼山山坡上,用手抓捕白腹锦鸡幼鸡一只,饲养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其家中,直至2020年3月5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白腹锦鸡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该白腹锦鸡活体现已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020年4月14日,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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