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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非法行医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原阳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段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至2017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原阳县****美容会所工作。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微信微信昵称为“***”处购买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肉毒素、玻尿酸等药品、医疗器械,在其住处原阳县**小区**号楼***室,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注射从韩国进口的肉毒素等药品用于除皱纹,并为顾客做隆鼻、双眼皮、丰唇等多种微整形手术。2019年7月17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配合原阳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周某某、段某某家中查获十三盒肉毒素等美容药品及十九盒玻尿酸镊子、剪刀、带线缝合针、无菌注射器、无菌注射针头等器械。扣押账本显示2016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双眼皮开眼、双眼抽、双开、切眼袋、切上下、鱼尾纹抬头、瘦脸、鼻梁、切眉提眉、丰下巴丰唇、丰太阳穴、换假肢等多种微整形手术,收入合计238977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微信从微信昵称为“***”处购买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肉毒素、玻尿酸等药品、医疗器械,金额共计59640元。后经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段某某家查扣的肉毒素为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玻尿酸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2019年1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其第九十八条对假药、劣药进行了修订,将之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在视为假药、劣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段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适用假药非法行医,但由于2019年1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其第九十八条对假药、劣药进行了修订,将之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在视为假药、劣药。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段某某在案发时所使用的未经批准进口的白毒、肉毒等药品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再按照假药处理,且未有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段某某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损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立案追诉标准,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段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经营药品,但由于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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