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殊,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广州**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住河源市**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龙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殊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段某殊在河源110千伏莲塘输变电工程项目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情况下,仍利用担任广州**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组织工人及机械在龙川县老隆镇老隆村北二、北三经济合作社、丰稔镇丰稔村茶山经济合作社进行开挖林地、堆土平整等工作,造成山林被毁坏。经林地技术鉴定,该工程项目占用林地0.8736公顷,其中省级公益林面积0.1683公顷,一般商品林面积0.7053公顷。
2018年2月2日,广东省林业厅作出同意河源110千伏莲塘输变电工程项目使用涉案林地的批复。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殊主动到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票据、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征地决议、协议书、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征地协议书、任命通知书、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批复、会议纪要;
2.被不起诉人段某殊的供述;
3.证人徐某华、傅某某、刘某某、邓某江、谢某某、梁某文、林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具有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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