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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王某某等诈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门**室)。2011年7月9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收缴赌资一千九百元。2012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罚款伍佰元。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7********,汉族,技校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门**室。2015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3000元。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街**号**门**室)。2008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08年1月31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月26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李某某因资金需求向蔡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5分,借款时限合同约定限期一个月(口头约定为三个月),但因李某某经营不善未能及时还款,李某某又通过蔡某某向段某甲借款人民币80,000元偿还蔡某某人民币50,000元的债务,剩余人民币30,000元自己使用,约定还款期间为一个月(口头约定为六个月),每月利息为人民币3,200元,如果一个月内不偿还欠款,李某某名下的房产将由段某甲处置。经双方协商李某某自愿将名下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做为抵押,并在龙凤区公证处签订了委托书和公证书,但因当时段某甲未带身份证,就由其朋友王某某做为房产全权处理委托人,李某某在签署借款协议后,陆续还款三个月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400元。在第三个月到期还款过程中,因李某某到外地送孩子未能及时还款,回来后因违约,当月利息增长了人民币800元,第四个月后李某某不再还款,中断联络。2016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肆意认定被害人李某某已违约,私自将李某某房产贷款人民币64,372.32元还清,并伙同王某某利用李某某委托王某某的委托书和公证书将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价值人民币42,3476元房产过户到段某甲朋友张某某的名下,将该处房产占为已有。2017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为实际占有该房产,伙同邹某某、贺某某(另案处理)到李某某家中进行催款索要人民币300,000元违约金,并要求其腾房,多次索要未果后,邹某某伙同妻子白某某多次到李某某家中寻衅滋事,并将采用堵锁眼、喷字等方式危胁李某某还款。

2017年4月7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温馨家园庆客隆超市内,李某某与邹某某、贺某某相遇生口角后相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邹某某持甩棍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9月18日邹某某、贺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经大庆凯越房地产估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价值认定,确定该房产在案发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23,476元,被害人李某某从段某甲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等人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43,47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王某某、张某某是否恶意垒高债务,是否故意制造违约,过户房屋的目的是占有房屋还是讨回欠款,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王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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