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205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住英山县温泉镇****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段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4月16 日,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政府委托黄冈市东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谢家湾的一宗约12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出让。当年4月18 日,黄冈市东源拍卖有限公司通过英山县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段某乙两兄弟出资120万元(占股60%)和英山县长安房产公司的蔡**(另案处理)出资100万元(占股40%)准备合伙开发该宗土地,并商量他们用两个公司或两个人的名义分别参与竞拍报名。2010 年5月4日,段某甲、段某乙两兄弟借用英山大众房业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竞拍报名,蔡**则以个人名义进行竞拍报名。在公告期间,他们得知浠水县人万海军也对该宗土地的竞拍报了名,段某甲、段某乙两兄弟和蔡**为了顺利拍到该宗土地,三人通过中间人段**、包**等人做工作后,支付了万**20万元好处费,让其放弃竞拍,并配合他们参与当天的竞拍报价。2010 年5月9日竞拍当天,万**按照事先约定,象征性的举牌一次底价266 万的竞拍报价,段某甲、段某乙借用的英山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举牌一次就以268 万元的低价成功拍买到该宗土地。事后,段某甲、段某乙、蔡**将该宗土地开发为商住小区进行获利。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段某甲、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段某甲、段某乙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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