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8月26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甲饮酒后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段某乙从高县文江镇往庆符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庆符镇通道口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经抽取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0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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