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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刑不诉〔2023〕18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77********,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3年8月17日至10月19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1年6月14日22时许,段某甲与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段某甲、刘某某夫妇与蒋某某、李某某夫妇一起到**镇**村**社高某某、段某乙夫妇家中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段某甲与高某某发生拉扯打架,造成高某某左手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得出段某甲涉嫌犯罪的结论不唯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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