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段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农历8月至9月期间,威信县**镇**村的段某乙先后两次分别以800元和1200元的价格向本社村民段某丙购买了其位于营盘脚和小园子里的两棵红豆杉树,随后段某乙雇请了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帮其采伐两棵红豆杉树,采伐完后段某乙支付了300元的采伐工钱给段某甲。经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木材进行鉴定,段某甲采伐的木材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木材,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森林公安局认定段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