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邹平市黄山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月10日,段某甲虚构事实以购房为由,向**集团董事长王某某骗取资金45000元,资金由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公户转到段某甲个人账户。从资金流分析该笔资金到位后,段某甲并没有用于购房,而是用于了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段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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