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段强段某甲,男,1984年1月12日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40112381X432502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中连乡集体户中连村居民组055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5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强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18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25日,冷水江市中连**乡杨家**居委会居民杨雄强杨某某在中连**乡杨家**居委会矸子山破碎矸石时因发生安全事故死亡。自2016年6月26日开始,死者家属方与矸子山股东方在死者杨雄强杨某某家中协商死者善后赔偿事宜,矸子山股东方分为甲乙两方,甲方为生产方(死者杨雄强杨某某为甲方股东之一),乙方为销售方(股东为刘智广刘某甲),股份各占一半。死者家属方协商代表为死者杨雄强杨某某的姐夫谭贵富谭某某,乙方协商代表为刘文智刘某乙(刘智广刘某甲哥哥)。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刘文智刘某乙和段胜华段某乙等人来到死者杨雄强杨某某家与谭贵富谭某某等人协商,协商到10时许,因赔偿金额未能谈妥,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死者杨雄强杨某某的朋友赵锦春赵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段强段某甲先后对段胜华段某乙实施殴打。12时许,赵锦春赵某某提议要段胜华段某乙和刘文智刘某乙前往屋后跪到死者杨雄强杨某某的灵堂前。迫于压力,段胜华段某乙和刘文智刘某乙前往灵堂前,在跪的过程中,赵锦春赵某某和段强段某甲又对段胜华段某乙实施殴打。直至13时许,民警赶到现场,段胜华段某乙和刘文智刘某乙才得以起身离开。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胜华段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段强段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强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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