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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8********,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组**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5月7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在弥勒市**镇街上以460元的价格找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存放于其家老房子卧室内。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在广东省打工期间得知村里通知上交枪支的事后打电话叫段某乙将其持有的枪支上交至朋普派出所。2019年9月12日,段某乙帮助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将该射钉枪以及51颗射钉弹、一瓶铁砂上交到弥勒市公安局朋普派出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甲主动上交枪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不起诉人段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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