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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8时40分许,殷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马沙线由东西行,行至荣成市**镇家家乐糖酒超市北道路处,与李某某在车行道内停留时相撞,致李某某颅脑损伤于11月27日死亡。殷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殷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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