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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2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2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殷**驾驶豫**号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时,将由东向西的行人杜**撞伤,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书认定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月18日,殷**赔偿杜西国家人谅解金8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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