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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0的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二姐家菜馆驶出,沿成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程林一村一号楼路口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左转,双方接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民警到武警医院后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并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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