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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固镇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住灵璧县**镇**街。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灵璧县**镇**工程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至**村**庄东头丁字路口路段时,因倒车不慎造成车辆滑入沟内,致车内乘坐人张某某(系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妻子)溺水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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