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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33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驾驶湄潭0****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观音居茗城外滩往湄江街道兰江居湖山郡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江街道象山路与高车堡大桥丁字路口(小地名:县政府大桥)处时,碰撞其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及行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王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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