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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3********,傣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组**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马艳,云南省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驾驶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西澜线由双江县往临沧市临翔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西澜线K2772+200M(双江县勐库镇**路段)处时,与同方向前方李某某驾驶至该地点后临时停放在道路东侧路面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另载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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