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337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区**镇**村,住安徽省芜湖市**花园*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45分许,殷某某酒后驾驶皖B****9小型轿车沿万春规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春花园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芜湖市健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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