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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村**小区**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晋E****8黑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殷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殷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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