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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昆明**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径昆明市南绕城高速路和二环快速路前往昆明市盘龙区云锡花园小区。2020年04月28日00时35分许,殷某某驾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新华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殷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2.08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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