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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2********,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协会**部**,现住本市西青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棕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和平区桂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睦南道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拦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1.1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8mg/l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

2、现场平面示意图;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违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4、视听资料;

5、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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