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23分许,殷某某醉酒驾驶灰色鲁******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发区**路与**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殷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0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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