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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8V****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与华达街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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