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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2时30分许,殷某某驾驶号牌为鲁N*****的小型轿车在夏庄镇东第三村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第三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95mg/100ml,随后将殷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结果为115.73mg/100ml。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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