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54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农**小区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出气体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4.8mg/100ml, 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殷某某)、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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