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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92********,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驾驶蒙E*****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莫日格勒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2mg/100ml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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