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淮北市杜集区**局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小兵,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S****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高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岳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殷某某被交警三大队民警带至淮北市矿工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9mg/100ml静脉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核实材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殷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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