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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栋**单元**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殷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8号小型普通轿车,由普林工业园出发,经林荫大道、火箭路往北京北路阳光栖谷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火箭路天麟时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殷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0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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