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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 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蒙G**白色捷达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信合小区南门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2mg/100ml,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殷来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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