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231978********,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小区**组**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6月17日00时06分许,犯罪嫌疑人殷某某酒后驾驶苏KG****号机动车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和平路170警务站前路段处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5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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