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上,殷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由乐山市市中区长江集团停车场出发经长江市场、岷江二桥往牟子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岷江二桥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21时29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随即将殷某某带至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殷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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