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庄**号**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牌号皖******的白色别克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前进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前进路交警七中队门口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殷某某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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