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4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与南屏路交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管某某证言;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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