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务工,住安徽太和县**镇**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1时许,殷某某酒后驾驶皖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旧县镇凤凰路与国泰路交叉口50米处被太和县公安局值勤交警查获。当日21时20分依法提取殷俊俊血样,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殷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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