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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30岁,1990年2月28日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481199002283610371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牌电动汽车由乐陵市丁坞镇**村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3mg/100ml。2020年6月30日,乐陵市公安局对殷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2日,殷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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