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6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单元**号,居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10月1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6号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晋阳会馆沿千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0.3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9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等;2.检查笔录:办案民警对殷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的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殷某某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殷某某被查获及抽血检测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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